9月15日上午,略陽某汽車租賃公司負責人裴某來到略陽縣公安局,將一面印有“人民警察執法為民 熱情服務破案神速”的錦旗送到經偵大隊辦案民警手中,表達感激之情。2023年8月24日,甘肅籍男子高某在略陽縣某汽車租賃公司租賃一輛黑色轎車,并簽訂《汽車租賃合同》,繳納租車保證金及押金3000元,租賃到期后高某未歸還車輛,且不知所蹤、失去聯系。略陽縣公安局經偵大隊通過縝密偵查,赴甘肅省兩當縣將高某抓獲歸案。經依法審查,犯罪嫌疑人高某對其未按條款履行完租車合同并偽造虛假手續抵押車輛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案件偵破后,民警第一時間將車輛追回并返還受害群眾,挽回其經濟損失6萬余元。
合同詐騙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通過虛構事實、隱瞞真相、設定陷阱等手段騙取對方財產的行為?;蛘呤呛贤环疆斒氯斯室怆[瞞真實情況,或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從而與之簽訂或履行合同的行為。
1、合同簽訂之前務必要對合同簽訂的公司及個人主體進行核實,通過查看公司章程、納稅申報、實地考察公司生產、經營、流通等多種方式確定公司的合法性及公司的履約能力。2.合同商談過程中,切勿貪圖便宜,誘惑即是陷阱,犯罪嫌疑人多利用受害人這一心理實施詐騙。3.合同簽訂雙方在資金支付及交付貨物的時間、地點、貨物種類一定要有明確約定,貨款支付方式一定要留有銀行痕跡,以免被騙后公安機關能及時獲取證據,打擊犯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合同詐騙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2、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3、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