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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固縣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未成年人駕駛電動自行車致人損傷案件

        640-147? ? ?電動自行車作為輕便實惠的交通工具,成為了很多人青睞的交通工具,一些家長也會默許孩子獨自騎行上路。那么,未成年人騎行電動車違法嗎?發生相應的交通事故該如何承擔責任?近日,城固縣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未成年人駕駛電動自行車致人損傷案件。

        基本案情
        640-148

        ? 2023年7月28日18時30分,張某(14歲)駕駛兩輪電動車由南向北行駛至十字路口左轉向西時與由西向東駕駛兩輪電動車的王某(31歲)相撞,兩車跌倒在地,兩人均受傷,經院方診斷,張某受皮外傷,王某左側兩根肋骨骨折、多處軟組織挫傷,治療期間王某支付了醫療費等相關費用共計5860元。由于張某未滿16周歲駕駛電動自行車,且經過事發路段時未讓左側來車先行,經交警部門認定張某承擔本次事故全部責任。王某就相關賠償產生糾紛將張某及父母(法定代理人)三人訴至法院,要求對方賠償其相關費用共計5860元。
        審理經過
        ? ? ? ?640-149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65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張某未年滿16周歲駕駛電動車,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駕駛電動自行車和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必須年滿16周歲”的規定,其駕駛電動自行車上路行駛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存在過錯。本起事故發生于非機動車之間,張某作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其應當承擔的責任依法由其法定代理人承擔。在案件受理后,承辦法官積極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原被告雙方達成和解協議,由被告張某的法定代理人賠償原告王某各項損失4980元,當庭履行,原告對被告方表示諒解,雙方握手言和。
        法官提醒

        640-150

        未成年人預測和規避道路交通風險的能力相對較弱,其違規駕駛非機動車或機動車上道路行駛容易發生事故,因此,特別提醒未成年人應嚴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規,選擇與自身年齡段相匹配的交通工具。另外,家長作為監護人要認真履行監護職責,妥善管理家中車輛,切勿讓不滿12周歲的未成年人騎自行車上路以及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騎電動自行車上路,做好孩子的出行安全教育工作,把好交通安全第一關,切實提高未成年子女的交通安全意識。
        相關法條

        01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第七十二條:在道路上駕駛自行車、三輪車、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駕駛自行車、三輪車必須年滿12周歲;

        (二)駕駛電動自行車和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必須年滿16周歲。

        02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03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六十七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和其監護人為共同被告。

        來源:城固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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